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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治超强制卸载的法律依据问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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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治超强制卸载的法律依据问题“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责令停驶、责令车主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实施卸载或采取强制卸载等纠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年10月18日) 和九部委2007年的这个《通知》类似,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公路管理机构在治理超限运输时“采取强制卸载的纠正措施”的提法。那么,公路管理机构有“强制卸载权”吗?很多人对此深信不疑,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之后,这还真的是一个问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权力,必须要看法律法规是否授权。笔者将从四个方面,作一些粗浅建议。超限运输的认定标准问题一般来说,车辆“超载”和“超限”是不同的:超载是汽车装载货物超过汽车额定荷载质量;而超限是指车辆的外廓尺寸或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交通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2月13日交通部令第2号)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2)车货总长18米以上;(3);(4)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此外,2004年4月30日,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质检总局、安监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又公布了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即:二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该标准简单易行,并沿用至今;但是文件中的“集中治理期限”仅限于“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至于“集中治理期限”结束之后,该“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是否继续适用,适用多长时间,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标准如何衔接等问题,目前尚无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来明确。强制卸载的性质问题笔者认为:“强制卸载”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细类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恢复原状即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侵害对象恢复到侵害之前的状态”;对非法超限运输货物的“强制卸载”即是要求行政相对人,将可解体的货物(注:不可解体超限运输车辆可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同时,因为是“不可解体”,也不存在“卸载”的问题)中的“超限”部分予以转移,从而恢复到合法装载标准之内的状态。“强制卸载”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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