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生疏散辅助设施 一、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以及消防扑救人员的正常工作,必须保持一定的电光源,据此设置的照明总称为火灾应急照明;为防止疏散通道在火灾下骤然变暗,就要保证一定的亮度,抑制人们心理上的惊慌,确保疏散安全,以显眼的文字、鲜明的箭头标志指明疏散方向,引导疏散,这种用信号标志的照明,称为疏散指示标志。 (一)应急照明 除单、多层住宅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超过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建筑面积超过100㎡的地下、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6)人员密集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②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 ③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④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二)疏散指示标志 1)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①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的展览建筑。 ②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地上商店。 ③总建筑面积超过500㎡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⑤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对于袋形走道,;在走道转角区,。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201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的有关规定。 (三)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共同要求 1)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201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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