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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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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doc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深府办(20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70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业楼宇转让,推进市场配置产业空间资源,促进产业空间资源有序流转,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木市实际,制定木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楼宇(含本办法实施前兴建的工业楼宇)的转让适用本办法。木办法所称工业楼宇,是指在工业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含研发)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工业楼宇的转让,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规定执行。属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我市其他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政策适用范困的工业楼宇的转让,按照《决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划拨或出让工业用地上已合法建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除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另有规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整体转让。第四条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不得分割转让,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分割转让:(一) 因企业破产清算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的;(二) ;(三) 因企业不符合现行产业管理政策、环保要求等,被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停止生产,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的;(四) 企业将其拥有的工业楼宇作价入股,其作价入股后工业楼宇的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五) 产业转移后,企业总部和财务结算中心继续使用原有工业楼宇,其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六) 单一企业投资建设的专业产业园区内的工业楼宇,企业自用确有富余,其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七) 租用工业楼宇从事生产、研发活动满5年的企业,需购买工业楼宇的,己租用部分的工业楼宇可以分割转让;(八) 为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已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辅导备案准备上市的公司需购买工业楼宇的,该部分工业楼宇可以分割转让;(九) 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工业楼宇的受让人须是经依法注朋登记的企业。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市政府规定受让人准入条件的工业楼宇的转让,受让人必须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并通过各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第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限整体转让的工业楼宇,自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II起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11起不满20年进行整体转让的,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工业楼宇分割转让的,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第七条工业楼宇及作为专有部分的配套设施分割转让时,作为共有部分的建筑物或配套设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相应的专有部分一并转让。工业楼宇分割转让时,市规划国十•主管部门应明确宗地内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范围。第八条非商品性质的「•业楼宇,进行整体转让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按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进行分割转让的,还应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扣减已缴纳的地价计收应缴纳的地价。木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工业楼宇分割转让的,应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扣减已缴纳fKj地价计收应缴纳的地价。。城市更新项目中作为工业配套设施的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以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可分割转让,其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o本条规定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分割转让时,按照下列规定补缴地价:(一) 改造后适用《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的地价政策的建筑面积中,属于工业楼宇的,应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补缴地价;属于配套设施的,应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补缴地价;(二) 适用其他地价政策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木办法实施前己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项bl,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补缴地价后,项目实施主体可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对改造后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进行分割转让。第十条工•业楼宇须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后方可转让、抵押。第十一条符企本办法规定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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