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角的分析本文写作得到“北京大学资助本科生科研校长基金”的支持和北京大学法学院龚刃韧教授的指导。munities——fromtheinternationallawperspective法学院2000级本科王旻初摘要/Abstract内容摘要:中国农村养老面临困境,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和社会保障措施缺位使得农村中的老年人面临养老风险,法律中亦缺乏对农村老年人的合理关注,养老保障城乡二元分立现象突出。本文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基础,从国际法角度研究农村养老问题,通过对禁止歧视原则、当事国义务性质和履行义务方式的讨论,结合中国国情提出解决中国农村养老问题的制度建设的构想。Abstract:Elderlycarein hasputagingpeopleinthese areasatunpredictablerisks. Therehasn'tbeenenoughattentionpaidtothisvulnerablegroupofpeoplefromalegislativestandpoint. Intherealmofsocialsecurity,urban-,Social,andCulturalRights. Throughdeliberateexaminationofthe principalofnon-discrimination,characterofstateparty’sobligationsandimplementationofthetreaty,togetherwithChina'suniquecondition, itaimstoprovidesomesuggestionsfortheestablishmentofChina'sruralpensionsystem. 关键词:农村养老社会保障人权歧视Keywords:ruralelderlycare,socialsecurity,humanrights,discrimination目录引言中国农村养老的困境研究对象以及相关概念家庭养老的困境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困境医疗保障的困境五保制度的困境小结国内法分析以及城乡二元导致的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城乡二元及其制度根源养老社会保障立法城乡对比城乡二元的制度根源小结国际人权法中的禁止歧视原则农村养老保障是重要的人权问题禁止歧视原则与中国户籍制度下的不平等三、从A公约角度探讨中国农村养老制度建设A公约中国家义务的性质对A公约第2条第1款的阐释采取步骤用一切适当方法,其中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步达到小结中国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构想基本目标从切实保护农民基本人权出发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是立法方法因地制宜,逐步实现四、最后的思考引言2000年中国老年人文中对老年人定义为60岁以上的人。联合国把60岁作为界限,规定老年人是指60岁以及60岁以上的人,/1995/16/(1995),这一标准被国内外学者广泛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采用这个年龄划分标准。%,其中75%居住在农村,“银发浪潮”对农村带来更大的压力,根据预计,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将持续高于城镇。然而中国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城乡失衡,农村养老保障政策法规不仅数量少,而且大多数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农民面临极大的养老风险。在经济尚不发达、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步入老龄社会已经成为中国一大社会问题。1997年10月27日,中国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A公约”),《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B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2月28日审议并批准了这一公约,中国正式成为A公约的当事国。根据公约规定,自我国将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3个月后,公约开始对我国生效。A公约内容与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所有人的社会经济权利有密切相关,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给农村中的老年人应有的权利保障成为中国政府必须履行的公约义务。如上所述,中国农村养老问题具有多重紧迫性,然而法律界深入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很少,这是很大的遗憾。本文尝试从法律角度讨论农村养老,并通过对国际人权法的分析提出完善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
对中国农村养老问题的探讨 - 北京大学教务部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