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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食药监所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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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食药监所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对我所的财务管理,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二、加强专用票据管理,实行定期结报制度。严格专用票据的领、用、结、报手续,健全登记台账。三、严格执行各项收费和罚没标准,收足收好各项规费和其他经费。按照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多收、少收或漏收,不得设立小金库和外帐。四、严格支出审批制度,各项收费支出一律“先批后支”。报销单必须为正式发票,由经办人注明用途,相关人员证明,所长签字审批,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局长审批。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五、涉及重大项目的开支,以及职工福利待遇问题等,由所里会议研究决定。六、每月进行一次财务分析,报告收支情况,年终组织内部审计,发现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罚没(暂扣)物品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罚没(暂扣)物品的处置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食药监管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本规定所称罚没(暂扣)物品,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食药安全执法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依法罚没(暂扣)的物品。三、所长对罚没(暂扣)物品管理的过程和结果负全面责任,执法负责人对交接前的罚没(暂扣)物品负责,办公室保管人员对交接后的物品负责。办公室对罚没(暂扣)物品指定专人保管并登记造册。四、单位任何人不得私***卖、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暂扣)物品,不得违规处理罚没(暂扣)物品。五、罚没(暂扣)物品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分类存放,放置整齐,便于查看、保管、清理。做好防火防盗的工作,以确保罚没(暂扣)物品的安全。六、保管人员应做好台账记录,以确保账物相统一。七、经审核同意进行销毁的罚没(暂扣)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暂扣)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上报食药监局进行集中销毁。一、为了规范本所文书档案管理,保证文档的有效性、时效性、安全性和完整性,便于文档利用和保管,特制定本制度。二、办公室主管本所的公文处理工作。三、发文办理公文由办公室负责起草,草拟完成后,进行公文审核,审核程序为办公室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四、收文办理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收到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主要领导批示后处理。承办股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级公文定期催办。五、公文归档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档案法》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一、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宴请、馈赠;二、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管理相对人索要财物和食品药品、礼品等;三、不准向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不准将罚没财物在内部处理;四、不准超越权限,违反程序随意执行;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管理相对人借款;六、不准在上班时间玩游戏、聊天;七、不准徇私情,优厚亲友,收人情费,办人情案;八、不准纵容包庇不法行为;九、不准参与有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十、不准向当事人耍态度,以言代法。食品药品监管日常巡查工作机制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日常检查行为,加强对日常检查工作的监督,保障日常检查工作公开、公正地进行,依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日常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称相对人)是否依法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等行为进行监督的行为。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主管本辖区日常检查工作。第四条实施日常检查工作必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工作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频次、检查覆盖率和要达到的目标比率等。第五条日常检查工作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开展。依据相对人的信用级别和许可办理等情况,确定对辖区内相对人日常检查的次数。原则上,对同一相对人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得超过四次。因特殊情况,现场检查无法覆盖全部相对人的,其现场检查比例由实施日常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视书面检查等情况确定现场检查比例。第六条除有因检查外,对同一相对人,原则上不得多层检查、重复检查。日常检查可以与跟踪检查等检查方式合并进行。第七条日常检查包括企业自查和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采用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中,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查看、人员询问、查阅文件档案等方法开展检查工作、收集有关证据。第八条实施日常检查时,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日常检查:(一)出示《行政执法证》;(二)告知检查的目的和要求;(三)按照各日常检查项目和记录表进行现场检查后如实记录,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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