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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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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地震局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以下简称社会服务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管理规范》、《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国地震局《地震科技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和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地震局聘用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为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法人单位。第三条服务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四条服务工程项目按建设单位分为39个单位子项目,单位子项目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第五条服务工程项目按专业分为3个专业分项,即:震害防御服务系统、地震应急救援服务系统和地震预警示范系统。第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密的档案材料,要按档案保密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并适时做好档案的解密、销毁等工作。第七条服务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按专业分项包含子项目,分门别类进行收集、整理。第八条社会服务工程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第九条社会服务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项目管理单位中国地震局、项目法人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建设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条项目档案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并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第十一条各建设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等工作,人员名单报项目法人单位备案。第十二条审计、监理档案。监理、审计方面的档案材料由监理、审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形成的监理、审计材料。第十三条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按照《中国地震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震发办〔2004〕420号)和《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震球函〔2011〕48号文件执行。并指定专人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形成的财务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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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