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场监管滨临罚告〔2018〕1号天津任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单位)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经查,你(单位)自2015年10月29日成立以来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且未进行企业年度报告,经查当事人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明湾公寓9号楼227室没有经营设备及人员,执法人员询问了该房屋所有人和物业公司均表示该公司未在此开展过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拨打预留手机号**********已停机,执法人员登录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企业自2015年成立以来未进行企业年度报告,已警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对上述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可以主张以下(□第1项;√第1、2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主张以上权利,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联系人:邓超、刘宁联系电话:022-66619453(印章)2018年10月11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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