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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药学院关于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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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药学院关于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落实《山东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山大研字〔2010〕2号)和《山东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山大研字〔2014〕5号)文件精神,从源头上防止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山东大学药学院的学术声誉,针对我院研究生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做如下规定:一、我院自2011年9月起实行研究生科研实验记录本制度,自2011级研究生实行。实验记录本作为学位论文和发表论文的原始记录,是毕业资格审核的重要内容。二、学位论文撰写中涉及的实验结果、数据和图表应标注原始记录本所在页码。例如:实验记录见0002604(实验记录本编号)-第20页;或实验记录见IV-第8页(2011级以前研究生)。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应由研究生导师、研究所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药学院学位委员会组织抽查。对学位论文中未按上述规定标注原始记录所在页码的,学院暂扣学生毕业证和学位证。学生按照要求标注并通过导师和研究所所长审核签字后予以发放。三、研究生导师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定期检查研究生实验记录情况以保证学位论文和发表论文的真实性。导师调离我院时,应将所保管的研究生实验记录本转交所在研究所保管。四、对在学院具体落实研究生学术规范过程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按山东大学研究生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毕业研究生取消答辩资格,研究生导师暂停招生。五、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山东大学攻读学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申请)学位人员。六、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药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山东大学药学院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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