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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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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新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县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轮候和配租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轮候配租是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按本细则的规定进入轮候册,并根据配租原则按程序对其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第四条县住建局负责县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的监督管理;县房地产管理所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负责制定配租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县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条件资格审查和核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责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申请并分别进行核查、初审、复审和公示。第五条本县公共租赁住房设立轮候册。新申请对象递交申请并受理后,由居委会按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录入县住房保障系统,系统于每半年自动产生新申请对象的申请号;取得申请号的申请对象经县房地产管理所复核,并由县住建局在“韶关县建设与房地产信息网”、“新丰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新丰县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举报投诉或对举报投诉调查不属实的,按申请号先后顺序作为轮候号;已获得配租和注销的轮候号不得重复使用。第六条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原轮候号:申请对象存在购买住房经核查属实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资产)超过规定水平而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独立申请的单身人士在轮候期间去世或迁出本县县城居民户籍的;申请人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需由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变更为申请人,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正在轮候的对象自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轮候号不变:(一)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由于申请人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需由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变更为申请人,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原轮候号不变。(二)已取得轮候号,未获得上一轮配租的,申请人再自行提供无自有产权及符合申请公租房收入条件等证明材料后,原轮候号不变。第八条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由于家庭人员、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15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经按程序对其轮候资格进行核定并确定保留或注销轮候号。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原则是:(一)县房地产管理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按照优先配租对象和轮候号的先后顺序配租;(二)获得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十条处于轮候册中的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以下顺序给予优先配租:(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具有重大疾病、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二)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三)县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县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四)政府直接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或危旧房改造中的未房改拆迁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五)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得配租的家庭。优先对象只能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第十一条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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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