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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城市管理局.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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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城市管理局昆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昆城管〔2018〕79号关于印发《昆山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昆山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昆山市城市管理局昆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11月1日抄送:苏州市容市政管理局,各驻昆单位。昆山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2018年11月1日印发昆山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城市管理执法环境,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成立信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信用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监管平台。加强与上级和相关部门在信用管理、数据库更新、联动惩戒等方面的合作。第四条城市管理领域社会法人、自然人违反城市管理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管理的过程中,相关社会法人、自然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统称社会法人)。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第六条城管执法、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其提供的失信行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切实维护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法人商业秘密及自然人隐私,失信惩戒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引导与联合惩戒相结合。失信行为认定第七条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第八条失信行为认定采取积分制度,一个自然年为一个计分周期。相对人行为尚未达到一般失信等级的,失信积分保留一年后自动清零;相对人行为达到或超出一般失信等级的,失信积分将累加至下一年度,保留五年后自动清零,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积分方法(一)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每起扣5分。(二)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每起扣10分。(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每起扣20分。(四)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每起扣50分;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处以刑事处罚的,每起扣100分。(五)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所涉及的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的,每次扣5分。(六)不按规定交纳停车费的,每次扣5分;被书面或短信等方式告知后,未在规定时间(30日)内补缴停车费的,再扣5分。(七)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行(含公共自行车和站点设施设备等)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遗失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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