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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程序法论文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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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程序法论文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安民警现场处置使用武器时非要表明身份么?!——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的修改与完善(内容提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在武器使用程序方面增加了应当表明警察身份的规定,随后颁布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年修订版)》将之吸纳,并将自动适用“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的规定。至此,《规程》的柔性规定演变为不可违的刚性规定。表明警察身份制度设计在特殊情况下缺乏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基础,立规初衷和执行的结果有可能相背离,建议修改完善。)关键词:公安民警;使用武器;表明身份;修改引言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法律程序是现场处置面临的一个最常见、最基本的问题。如何规制民警使用枪支,使其既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又符合现场处置的规律,并且达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这是我们所面临的必须研究的法律问题也是十分现实的操作问题。近年来,学者围绕我国警察使用武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法律修改做了不少探讨,但对公安部规制一百多万公安民警的相关内部规范的研究却比较少见。公安部2010年出台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三十一条关于民警使用武器的程序在原来法律规范基础上添加了一项程序,即“表明警察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枪的同时表明身份”。该规定制定初衷是好的,但不能囊括所有现场处置的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不具备可操作性,也不具备合理性与合法性。本文拟从国内法层面以及可操作性视角对此进行探讨。《规程》是在执法规范化大背景下出台的公安部内部规范性文件,是现阶段指导公安民警进行现场处置的最权威、最直接的内部指引。通观《规程》原文本身并没有设定罚则,换句话说,规程主要起的是内部指南作用,对警察而言是柔性规定;值得关注的是在公安部2011年修订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将《规程》的主要内容一并吸纳,作为细则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章1-04关于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中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视情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可见,公安机关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原来适用的《规程》升级为《细则》后演变成都应当遵照执行的刚性规定,不按照执行现场处置民警势必面临各种不利自己的后果,处置者有可能瞬间变为被处置者。弱义务升格为强义务使得本课题的研究价值进一步凸显。一、《规程》三十一条关于警察出枪表明身份规定的解读与质疑《规程》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使用武器,、、、(二)表明警察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枪的同时表明身份”对此规定应该如何解读?公安部法制局编写的《规程》释义中没有给予解释。有关学者也没有论及。按一般的理解,本条的“公安民警”应该指具有公安民警身份、持有武器且正准备使用武器的执法者个人;“应当”一词根据《规程》前后条文没有作出例外规定的情况,则应理解为在任何场景、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如此执行;《规程》中的“出枪”对警察而言通常指的是当着当事人或众人面从枪套(包括置于衣服内外)、口袋裤袋、皮带、手包、车内等地方将枪支拔出或取出,呈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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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