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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理论论文张君劢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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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学理论论文张君劢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摘要:张君劢是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旧政协)通过的宪草修改12条原则的主要提出者和《中华民国宪法》的起草人。与“五五宪草”比较,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具有一定的民主性质和色彩。这种民主性质和色彩是中共、民盟以及全国人民和国民党斗争的结果。关键词:张君劢;宪草修改原则;中华民国宪法张君劢一生“徘徊于学术与政治之间”,是现代中国著名的学问家和政治家。就学术方面而言,他创办过政治大学、学海书院和民族文化书院,当过北大和燕大教授,是1923年“人生观论战”的挑起者和1958年现代新儒家《文化宣言》的发起人,被公认是现代新儒学的代表人物;从政治方面来看,他先后组建或参与组建过中国国家社会党、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和中国民主社会党,是国防参议会参议员、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和旧政协代表,起草过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但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他学术的一面,特别是1923的“人生观论战”研究较多,而对他的政治一面涉及较少。实际上在当时他的政治活动比他的学术活动对社会的影响更大。本文拟就他起草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注:关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国内出版的有关著作很少谈到它的起草过程,更不用说张君劢的作用了,因为张氏作为1948年底被共产党通辑的最后一名“头等战犯”,其政治活动长期是学术界研究的禁区。),并通过与“五五宪草”的比较,就《中华民国宪法》的评价提出与传统不同的观点,不当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一、提出宪草修改方案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共两党举行重庆谈判,并于1945年10月10日签订了《会谈纪要》,即“双十协议”。根据“双十协议”,1946年1月10日,旧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张君劢作为民盟代表之一,出席了政治协商会议。当时,出席会议的38位代表分成政府组织、施政纲领、军事问题、国民大会和宪法草案等五个小组讨论有关问题。张君劢被分在宪法草案组。参加这一组讨论的还有国民党的孙科、邵力子,共产党的***、吴玉章,青年党的陈启天、常乃惠,民主同盟的罗隆基、章伯钧,和无党派社会贤达傅斯年、郭沫若等。1月19日的政协第9次大会,专门讨论宪法草案问题。大会首先由孙科对国民党1936年公布的“五五宪草”要点作说明,孙科认为“五五宪草”虽然有“许多疑问和缺点”,也可以修改,但“三民主义的最高原则”和“五权制度”不能变更。在孙科作说明时,会场中“要求发言的条子即纷纷飞传到主席台”。孙科说明以后,黄炎培、沈钧儒、傅斯年等相继发言,提出各自的主张。进入小组讨论后,各党派和社会贤达围绕今后中国应采取什么样的宪法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当时有三种宪法蓝本可供人们选择:一是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二是英美式宪法,三是苏联式宪法。国民党主张采取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要求以“五五宪草”为宪法的蓝本。民盟、青年党和无党派人士则大多倾向于英美式宪法。共产党根据当时的情况,也希望有一个英美式宪政,“以期打破国民党垄断政权之局”[1]。当时的宪法之争,实质上也就是五权宪法与英美式宪法之争,而解决争论的关键,是如何使这两种宪法得到折衷调和。正当大家为此而争论的时候,张君劢提出了以五权宪法之名行英美式宪法之实的方案。他根据孙中山直接民权的学说批评“五五宪草”的国民大会制度是间接民权,而非直接民权,故他主张把国民大会从有形改为无形,公民投票运用四权(即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就是国民大会,不必另设国民大会;同时,以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只对立法院负责,而不对总统负责,立法院有权对行政院投不信任票,行政院有解散立法院、重新进行大选之权;限制总统权力,使他仅仅成为一个名义上的国家元首,而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张君劢这套方案的实质,是要“把立法院变成英国的众议院,行政院形成英国式内阁,总统相当英国女王,行政院长相当英国首相”[2]。张君劢的这套方案提出后,“在野各方面莫不欣然色喜,一致赞成”,***表示“佩服”,国民党代表孙科也表示支持。据参加政协会议的梁漱溟说,孙科所以支持张君劢的方案,有他自己的野心,即“孙科私下安排,他将来是行政院长,当英国式的首相或日本式的首相,把蒋介石推尊为大总统,实际上是英王”,这样他就可以掌管国民党的大权,而置蒋介石于有名无权的地位[2]。由于孙科是孙中山的儿子,在国民党内的地位很高,加上他当时又是国民党出席政协的首席代表,他既然表示支持张君劢的方案,其他国民党代表,包括参加宪法草案组讨论的邵力子也就莫可奈何,不便明言反对。于是,大家以张君劢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其它方面的意见,达成了宪草修改的十二条原则。宪草修改的十二条原则,首先是确立了近代民主的国会制度。原则规定取消大而无用且易于一党操纵的有形国大,代之以全国选民行使四权的无形国大(第1条);立法院为国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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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