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电大行政法论文试析宪法中的人身自由权与法治进步.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电大行政法论文试析宪法中的人身自由权与法治进步论文摘要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个长期的热点问题一直为人们所关注,尤其是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形成的一些法制事件更是让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这些法治事件中,保护宪法中的人身自由权方面的进步越来越明显。据央视新闻微博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1月7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表示,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虽然具体的废除日期还没有确定,但劳教制度的即将废止,已经迎来一致赞扬,让人们产生了更多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憧憬与希望。论文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人身自由发展历程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劳动教养制度是从前苏联引进的,受意识形态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律制度只能以前苏联为蓝本来制定。劳动教养制度的本质是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可以依据行政法规而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无需经过法庭审判环节,将规制的对象投入到劳动教养场所,对其实行最长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思想教育等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对于人身自由权之规定,凡是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都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决定,不受公安机关的逮捕;同时禁止任何形式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身。从法条的角度说,劳动教养不能够限制人身自由权的结论在理论上是毫无争议的。首先,对《宪法》第三十七条进行文意解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人身自由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他们的人身自由是不受侵犯的;第二层次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正当程序,即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只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的权力,而批准执行的权力归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所以说公安机关并没有决定对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权力;第三层次是对一切机关及全体公民的限制,即所有主体不得非法剥夺和限制其他主体的人身自由。其次,《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是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而第五款的内容就是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立法法第八条中“法律”这个概念的界定,根据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法律无论是基本的还是非基本的,制定主体都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对以上立法法中两个法条的解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公民人身自由权进行限制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他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都无权规定。综上所述,我国无论是宪法上或者立法法上都对限制人身自由做了严格的限制,并没有给劳动教养制度限制人身自由留下法律上的空间。然而,劳动教养制度从设立到现在接近废除的57年时间里,反而体现出了顽强的生命力,诚然,现行宪法1982年才颁布施行,立法法更是2000年7月1日才颁布施行,在这之前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并无法律上的障碍。劳动教养制度之所以存在了这么久,是因为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历史使命和内容,其发展过程中,既有必要性,也有一定的问题。一、劳动教养制度产生初期这一时期的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巩固新生政权的需要。1951-1953年,全国上下开展

电大行政法论文试析宪法中的人身自由权与法治进步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gjh0927
  • 文件大小40 KB
  • 时间2020-07-04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