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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要点.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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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要点第八条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不同,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不同的行业差别费率。一类行业、%、%、%.行业风险分类及差别费率见附表1. 用人单位首次办理参保登记的,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未明确经营范围的,%的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用人单位跨行业经营的,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最高风险的行业确认用人单位行业差别费率标准;但用人单位认为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与按经营最高风险行业所确认的行业差别费率标准明显不符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报经办机构重新确认其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第九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缴费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每两年核定调整一次,一类行业不实行浮动;二、三类行业在其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可连续上下浮动两个费率档次。第十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一)在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用人单位; (二)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经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一)在区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用人单位; (二)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经区级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抢救伤员。发生重大伤亡工伤事故的,必须在第2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简要过程和人员伤亡及抢救治疗情况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十八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按《条例》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现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两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依照《条例》规定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九条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 (二)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 (三)属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 (四)属《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第二十条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分别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证明; (二)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五)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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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