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设备(用品)采购和管理办法为规范办公设备(用品)的采购和管理工作,结合管理处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办公设备主要包括台式电脑、 打印机、复印机、电话、传真机、投影仪、笔记本电脑、对讲机等。第一条办公设备(用品)的采购和管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第二条办公设备(用品)采购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各部门所需办公设备(用品),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每月1日、16日填报申请表(附表一)报综合办公室。第三条对价值20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用品),由综合办公室向中心负责人上报计划,审批后配合采购人员实施。第四条购置价值 2000元以下的办公设备(用品)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归类(附表二),经分管领导审批,主任签字后统一购买。一次性购置200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用品)须事前签订购置合同。第五条采购人员应做好市场调查,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合理控制采购费用,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购置预算。第六条对已购置的价值 20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用品),由综合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中心领导点收。价值 2000元以下的办公设备(用品)由综合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点收,并填写点收单。第七条对已购置的价值在 5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用品)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并配合财务科按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资产核定; 对价值500元以下的造册登记。第八条各部门所需的办公设备(用品)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发放,按部门造册登记。各部门在领用时须填写领用单(附表三),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领取。第九条各部门应加强办公设备 (用品)的管理,部门统一使用的办公设备(用品)指定专人保管,若丢失或人为损坏,视具体情况予以一定的经济赔偿。第十条各部门的办公设备发生故障时, 应及时通知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系维修;对需报废的办公设备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处置。第十一条员工在调离时,须将本人使用的办公设备交回,方可办理调离手续。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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