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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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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会管[2007]365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工商局: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维护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预防和整治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以及假冒事务所验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我省会计市场秩序,借鉴外省的经验和作法,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制定了《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附件: 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省外事务所在吉林省临时执行验资业务的,可直接到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防伪标识,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做相关登记后即可发放防伪标识。事务所为企业工商登记提供验资业务,出具的验资报告,均必须实行备案管理,并粘贴防伪标识。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对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实行备案管理。对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粘贴防伪标识的规定,属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行为。使用防伪标识只认定验资报告是由事务所出具,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事务所,即事务所应对出具的验资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各事务所在初次备案时应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二)事务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注册会计师、主要工作人员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明、身份证、个人签名、印鉴印模等复印件;(五)守信承诺书(见附件2)。前款所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第六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已备案的事务所名单,并通过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告,供查询。第七条防伪标识由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监制和管理,免费发放给事务所。第八条已按前款规定要求办理登记备案并经公示的事务所,可到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领防伪标识。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将《会计师事务所申领防伪标识登记表》(见附件3)提供给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公布,供查询。工商部门依法对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进行审查。事务所出具没有粘贴防伪标识的验资报告,工商部门将一律不予受理;事务所按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出具的粘贴防伪标识的验资报告,工商部门应予受理。第九条事务所每次申领防伪标识,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事务所的介绍信;(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备案表(见附件4)及备案验资报告正文复印件;(四)备案验资报告收费发票存根联原件及复印件。第十条事务所申领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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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