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讲座.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2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讲座第一讲2010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一、租金收入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资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资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明确:出租人可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对已提前收入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房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此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税法对租金收入的确认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与会计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存在差异;但在合同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情况下,税法对租金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与会计无差异。二、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和计算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这里需要注意两点:1、明确了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转让股权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意味着,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操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股权框架协议已经签订,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变更,当年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所得的实现,税法更看重股权登记,这也符合《物权法》的基本理念。2、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本文件属于明确该问题。在此之前各地税务机关也是按照这个原则进行税务处理的。在此之前的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对非居民境外转让股权所得规定中也已经有类似规定。例如:某企业股权投资成本为500万元,在被投资企业有300万元的留存收益份额,该企业将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按照本文件,股权转让所得应该为1000万-500万=500(万元),虽然留存收益300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但是不能在所得额中扣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第二条曾经明确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检出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出台后,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关于企业转让全资产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企业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规定已经废止。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投资方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仍然允许扣除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3、政策沿革。(1)内资企业的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不允许扣除留存收益。(2)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持股95%以上、全资子公司、公司清算三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扣除留存收益(此文08年后废止)。(3)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允许扣除留存收益。(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企业清算时,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可以扣减留存收益。(5)2008年以后,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强调,一般股权交易中,留存收益不允许扣减。三,股权投资损失的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特此公告。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四、财产转让等收入纳税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明确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

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讲座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 文件大小89 KB
  • 时间20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