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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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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青国资委〔2006〕7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监管企业: 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和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下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子公司(下称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深入理解和贯彻《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是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是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是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和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中心环节。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现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时代要求。要把深入理解、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不断探索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这将是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管理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二、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统称法律事务部。企业应当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专司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配备专职负责人,并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市政府国资委所监管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在2006年12月以前完成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并将机构设置方案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区、市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工作,由各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结合实际统一部署。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接受市政府国资委相关法律事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指导和监督区、市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三、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和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不断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行为。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从本企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中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本企业没有人员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经备案,可以采取过渡性地放宽执业资格方式选聘,即可以从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位并有三年以上企业工作经验的企业工作人员中选聘,但无执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过渡期,不得超过2007年12月。对已聘请社会律师中介机构或社会法律顾问协助履行法律事务机构职能的企业,也应当在2007年12月底以前完成企业法律顾问的过渡工作。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法律顾问人才的培养,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作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实行职级上岗制度,市管重点企业原则上应当配备二级以上的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职级评定和职级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负责,享有三总师同等待遇。企业要从制度上保证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和职责到位,切实保证总法律顾问权责利的一致性。企业总法律顾问,按任职条件,可以从企业内部选聘,也可以由市政府国资委指导企业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办法另行制定。为做好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市政府国资委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和指导在部分大型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法制建设的监督检查企业要坚持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工作方针,认真抓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要真正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这一重要环节,做好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一)建立企业重***律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涉及企业权益的重大投融资项目、重要经济合同、知识产权等重***律事项,企业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接受市政府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企业发生重***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在立案之前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仲裁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并备案;企业向市政府国资委报送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产权转让、重大投融资等初步方案时,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需要,也可由社会律师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按照市政府国资委确定的文本格式及相关要求制作。(二)建立企业内部法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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