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报送单位:大良分局顺市监(良)案公【2016】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监良罚字〔2016〕240号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注册号单位名称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泓业百货有限公司注册号440681000362672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金耀经营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良路(原百茂鞋厂)的建筑物A区(A1栋、A2栋、A3栋)违法行为类型食品流通违法行为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我局执法人员未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有生产包装风栗肉的机器及相关原材料。当事人2016年5月16日开始从顺德区大良金利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流动农产品销售点购进了已经包装好的“风栗肉”,一共购进15个批次,至我局检查之日止,共计购进涉案物品30kg,合共采购价格1050元,,,,并提供了相关的购销记录。当事人采购上述“风栗肉”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在我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没能提供“风栗肉”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风栗肉”有两种外包装,外包装标示分别是“制造商: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栗香园板栗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白泥坑浦田路31号,生产日期:见封口外,保质期:1个月。”及“雪亮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岩内工业区33号生产日期:见封口处保质期:1个月”。据当事人交代,其购买上述“风栗肉”回来后,直接上架销售,并未对产品的外包装进行更改,只是加贴自行设计的计价标签。我局查验相关产品的经营情况,发现当事人自行加贴的计价标签上内容有:“品名;包装日期;保质期;单价;净重;总计;条码”等信息,但标示不全,生产日期和联系方式并未打印。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经营的包装农产品“风栗肉”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当事人经营的包装农产品“风栗肉”未按规定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七项处罚。行政处罚结果责令七日改正及警告。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6年12月22日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15号公布起止日期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顺监良罚字〔2016〕240号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泓业百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1000362672法定代表人:李金耀住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良路(原百茂鞋厂)的建筑物A区(A1栋、A2栋、A3栋)2016年8月11日,我局依法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良路(原百茂鞋厂)的建筑物A区(A1栋、A2栋、A3栋)的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泓业百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正在从事零售药品、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农产品生鲜销售柜上有如下商品:“鲜油栗肉”5包,产品外包装上标有生产日期:见封口处,保质期:一个月,但在产品外包装并没有生产(包装)日期、也未标示净含量、生产者(代理商)、联系方式等信息。经查,我局执法人员未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有生产包装风栗肉的机器及相关原材料。当事人2016年5月16日开始从顺德区大良金利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流动农产品销售点购进了已经包装好的“风栗肉”,一共购进15个批次,至我局检查之日止,共计购进涉案物品30kg,合共采购价格1050元,,,,并提供了相关的购销记录。当事人采购上述“风栗肉”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在我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没能提供“风栗肉”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风栗肉”有两种外包装,外包装标示分别是“制造商: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栗香园板栗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白泥坑浦田路31号,生产日期:见封口外,保质期:1个月。”及“雪亮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岩内工业区33号生产日期:见封口处保质期:1个月”。据当事人交代,其购买上述“风栗肉”回来后,直接上架销售,并未对产品的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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