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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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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70510( 颁布时间) 20070601( 实施时间) 渝府令第 205 号( 文号) 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经 2007 年5月8 日市人民政府第 99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7 年6月1 日起施行。二 00 七年五月十日第一条为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 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 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第五条建立高温天气适时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高温天气适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电视、广播等媒体应当根据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有关高温天气适时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 及时准确播报高温天气气象信息。电视媒体应当在电视屏幕上显示高温天气预警标识。高温天气预警标识分为橙色和红色,其中日最高气温在 37℃以上为橙色, 40℃以上为红色。禁止删改高温天气适时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信息。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有关防暑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 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第八条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 37℃以下(不含 37℃)为一般高温天气, 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 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确保防暑降温设备、器材正常运行。第九条日最高气温达到 37℃以上、 40℃以下(不含 40℃)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6 小时,并暂停 12 时至 16 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 12 时至 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 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第十条日最高气温达到 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 37℃的(不含 37℃),应当停止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的, 应当暂停 12 时至 16 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 12 时至 16 时高温时段工作的, 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第十一条因抢险救灾需要或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 37℃的( 不含 37℃), 其工作时间安排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强度或中度高温天气下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工会组织或劳动者可以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适当提高高温天气期间工资支付标准。第十三条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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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