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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投资主体资格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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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投资主体资格法律问题目录一、 工会的法人性质 1二、 工会的“非营利性” 2三、 工会具备投资主体资格 2四、 工会投资主体资格的限制 3工会的法人性质研究工会的投资主体资格,首先需要明确工会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工会就是否具备法人属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按照《工会法》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而《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必要的财产与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个方面。对于“依法成立”,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1、《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同时,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10条确认了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同时规定成立社会团体除应具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组织机构、固定住所、专职工作人员、独立的责任承担能力外,还应满足:(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合法的资产与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与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因此,满足《民法通则》规定的基层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法律、法规与规章另有规定,上述工会法人实体应当享有投资其她企业的资格。工会的“非营利性”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社会团体,其投资的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首先就源于工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就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对于何为“非营利性”,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2条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可以为认定“非营利性”提供参考,上述规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与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该组织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我瞧来,“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并不一定就排斥投资活动。因此,上述“非营利性”的解释虽然构成对工会投资行为的限制,并没有明文禁止社会团体参与投资活动。工会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在实践中,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规定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明确了工会具有投资企业的资格,。具体规定有如下几处:1、《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工会资产,就是指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与使用的资产,包括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对工会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与权益,政府拨付使用的不动产、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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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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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