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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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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称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称科技厅)、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称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以下称成都海关)负责指导协调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市(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第二章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五条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第六条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高、创新效益好;(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研发投入及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六)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所在市州已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企业原则上应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八)对新形势下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当放宽指标要求。第七条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一)企业向市(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和《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二)各市(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及当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的通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四)依据初评结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初评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初步名单。(五)依据初评、专家评审结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地税局、成都海关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地税局、成都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抽查核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地税局、成都海关根据确认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联合发文,并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官方网站予以公布。第三章运行评价第九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省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自查、总结后,报送评价材料。对运行评价按认定标准执行,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母公司在报送评价材料时,需对下属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子公司相关数据作出说明。第十条各企业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评价年度的4月30日前报送到各市(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各市(州)或扩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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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