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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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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竞赛统筹管理,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职业技能竞赛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密切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需要,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依法组织开展的群众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第三条举办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为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和技术革新紧密结合。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二章竞赛管理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指导全省竞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级竞赛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六条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协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好省级竞赛综合管理,负责全省竞赛的具体指导和技术支持工作,承办省级社会化综合性竞赛和世界技能大赛、中国技能大赛海南省选拔赛的组织实施,包括竞赛裁判员培训与认证,竞赛技术资料库和技术专家库建设与日常管理,省际、国际交流与合作,竞赛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第七条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层次分为省级、市(县)级和大型企业三级竞赛。按类别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面向全省举办的综合性竞赛为省级一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承办,可冠以“××年海南(全省)××竞赛”名称;单一行业(系统)举办的竞赛为省级二类竞赛,由省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团组织、企业协会等共同组织,省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主办,可冠以“××年海南(全省)××行业××职业(工种)竞赛”名称。市(县)级和大型企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不分类。第八条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竞赛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竞赛组织实施的全程综合管理,承办单位承担竞赛方案制定、经费预算安排、竞赛试题命制、裁判人员聘用、竞赛成绩核准等重要环节工作,负责提供竞赛场地、设备等物质条件和后勤服务。协办单位负责协助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组织实施竞赛。第九条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具有一定的组织竞赛的经验。第十条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临时性竞赛组织委员会,下设竞赛办公室和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赛务事项的管理,赛事全部结束后自行撤消。(一)竞赛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赛务,决策竞赛重要事项,确保竞赛规范、有序进行;(二)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建技术工作组和监督仲裁组,统筹协调竞赛工作、组织实施竞赛;(三)技术工作组负责组建专家团队,承担技术文件制定、竞赛命题、裁判工作安排、竞赛成绩汇总等技术工作,但不得影响或干扰裁判独立履行裁判职责;(四)监督仲裁组负责督导竞赛规范实施,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确保竞赛公平、公正。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十一条竞赛实行赛前申报备案制度。主办单位应于当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备下一年度竞赛计划,并在竞赛活动启动实施前2个月将竞赛工作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年初公布全省当年拟举办的涉及晋升技师、高级技师竞赛目录。第十二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的冠以中国技能大赛的国家级一、二类竞赛海南选拔赛视为同等备案。省级一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各市县、驻琼中直企业、省直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涉及晋升技师、高级技师的竞赛备案:市县级竞赛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驻琼中直企业、省直企业、行业协会的竞赛由所在单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第十三条主办单位竞赛备案时应提供下列备案资料:(一)申办报告;(二)《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备案登记表》(附件1);(三)拟定的竞赛通知和组织实施方案;(四)拟使用的竞赛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五)相关技术文件;(六)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承办竞赛活动,应报送承办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还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本机构近3年在民政部门年审合格的文件。第十四条竞赛通过备案后,主办单位正式下发竞赛通知和竞赛实施方案,于竞赛开幕前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参赛选手名单。主办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须取消竞赛的,应书面征得备案部门同意。第十五条拟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与竞赛活动,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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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