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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题.docx


文档分类:资格/认证考试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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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答案]ABD[考点]区分原则;概括继承;返还原物请求权[解析]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是关于区分原则的规定。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不影响甲、乙间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又无效力瑕疵,故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虽非房屋所有权人,但系基于买卖合同的债权而占有房屋,具有占有的权源,属于有权占有。故A选项正确。②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的概括继承规则,甲死亡后,若甲的继承人丙未放弃继承,则甲生前签订的合同由继承人丙法定承受。换言之,若丙未放弃继承,丙替代甲成为甲、乙间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如此一来,则乙相对于丙为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人。故B选项正确。③债权具有相对性,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乙就是基于债权而取得的有权占有,仅对债的当事人构成有权占有,乙对甲或者丙构成有权占有,但乙相对于丁则为无权占有。故C选项错误。、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甲、,甲、,,戊为房屋所有人[答案]C[考点]共有、合伙财产的分割、物权变动[解析]①《民通意见》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合伙企业法》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有。但究竟为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存有争议。多数观点认为系合伙人共同共有。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9条和第33条第1款的规定,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后,合伙财产的分割,按照合伙协议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该规则亦可适用于个人合伙财产的分割。③本题中,就作为合伙财产的房屋的分割,合伙人甲、乙、丙达成的分割协议(即协商确定)约定为甲、乙共有。这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除法律行为有效和处分人具有处分权外,尚须办理过户登记(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因丙未履行该协议,未给甲、乙办理过户登记,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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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