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桂建管〔2012〕119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局、房产局、园林局: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履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履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工程安监机构”),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以量化考核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综合考核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项目专职安全员,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负责人,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监理项目部组***员,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 第四条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工作。 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监督检查。 第六条 量化考核扣分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实施安全检查并发出书面执法文件后实施。不发出书面执法文件的检查,不得实施量化考核扣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抽查、考核扣分。 第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应把管理薄弱、隐患较多、群众投诉、事故频发的企业,以及国有投资工程、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列入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的重点。第二章企业扣分管理 第八条 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情节的轻重程度,每项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 第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 (一)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与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或个人施工的; (三)委任的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超过1个工程的;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依法及时、如实上报的。 第十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5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给施工项目部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六)对所承建的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的; (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安监机构或监理单位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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