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教师教育标准》的制定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成果,也是标准化系统的最基本要素和概念。《教师教育标准》是教师专业化的产物。2001年,在《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我国首次以政府文件形式提出了以“教师教育”替代“师范教育”的概念。“提出‘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这不仅仅是一种文字上的变化,而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内涵;不是出于对时新的追求,而是对现实变化的客观反映和对教师教育未来发展趋势的把握”。“教师教育”概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化工作迈向了新的起点。与此同时,《教师教育标准》的制定工作也拉开了帷幕。然而,《教师教育标准》应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体系?制定标准的前提是什么?标准的制定和运行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环境和条件?笔者认为,《教师教育标准》的制定至少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只有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建立起一个科学而有效的教师教育标准体系。一、把握标准实质,明确《教师教育标准》地位何谓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在《标准化与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中给“标准”下的定义是:“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性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结果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益。”并在注释中阐述到:“标准应建立在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基础上,并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我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定义是:“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获得的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经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那么何谓《教师教育标准》呢?笔者认为《教师教育标准》的概念应是:《教师教育标准》是由国家权威机构制定并由国家标准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它规定教师教育活动和活动过程的原则以及要达到的特定指标,供从事教师教育的高等学校和教师教育培训机构遵守和反复使用,以确保教师教育活动最佳秩序和效果的实现,同时也是教师和未来教师应备素质指标的衡量尺度。从层级上来看,《教师教育标准》属于行业标准;从对象上来看,《教师教育标准》属于专业标准;从性质上来看,《教师教育标准》属于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只有明确《教师教育标准》在教育中的位置,才能做到统筹兼顾,从整体出发来制定标准。笔者认为,从层次上考虑,《教师教育标准》所处的位置是尚未制定的《教育标准》和《高等学校教育标准》的下位法。也就是说,《教师教育标准》应是为确保教师教育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类标准的总称,是在国家高等教育规划或《高等学校教育标准》(尚未制定)的基础上制定的一系列标准,由若干个具体的标准组成,属于下位标准;,《教师教育标准》所处的位置应是《公民教育标准》(尚未制定)的下位标准。因此,《教师教育标准》要在“上位标准”尚未制定的情况下来筹划制定,这就必然要面临一些问题:如何从整体上把握《教师教育标准》,如何处理与整个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关系问题,如何系统科学地界定诸个具体的《教师教育标准》的概念问题等等。笔者认为,《教师教育标准》的制定是大势所趋、当务之急,要认识到《教师教育标准》的制定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且莫感情用事,要从大教育的整体角度出发,否则制定出来的《教师教育标准》会四邻不靠,不伦不类,会给我国的教育事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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