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外籍人员:(一)任职、受雇或履约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机构从事非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二)因履约等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机构提供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三)其他负有非独立和独立劳务纳税义务的外籍人员。第三条外籍人员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实行外籍人员工作单位负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人员的税务资料申报管理。没有工作单位的外籍人员,应自行向广州市辖区内经常工作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资料申报。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是指外籍人员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广州市辖区内工作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及其他机构或组织。第五条外籍人员或其工作单位委托代理人申报办理有关税务资料申报事宜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授权委托书。第六条外籍人员税务资料申报管理主管税务机关是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区(市)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第二章税务资料申报第七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外籍人员,应在其任职、受雇或履约的当月向工作单位填写《广州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二)境外任职合同和派遣证明;(三)境外单位最近月份支付工资明细表(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四)境外最近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申报表。第八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在外籍人员任职、受雇或履约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本单位工作外籍人员下列资料:(一)《广州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二)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三)境内外任职合同和境外单位派遣证明;(四)境外单位最近月份支付工资明细表(包括奖金、津贴证明、福利政策等资料)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五)境外最近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申报表;(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上述(一)、(二)、(三)项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在变化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期限内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第九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项所述的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外籍人员为本单位提供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于劳务合同、协议签订后7日内,将劳务合同或协议、劳务提供者身份证明、职业证明、支付报酬标准和形式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二)外籍演员、运动员从事文艺、体育演出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应在取得宣传、文化或体育主管部门演出许可批文后7日内,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演出合同、演出计划(包括时间、地点、场次)、报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送演出活动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演出合同和演出计划内容如有变化的,应在内容变更后7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变更后的相关材料。(三)聘用外籍教师、研究人员的院校、研究机构单位,应在签订聘用合同后7日内,将劳务合同、职业证书、劳务报酬和福利政策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四)其他情形的外籍人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外籍人员从事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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