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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地产的营改增座谈会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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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地产的营改增座谈会资料建筑房地产的营改增座谈会资料第一部分建筑、房地产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税制安排一、建筑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税制安排1、建筑业老项目2、甲供工程3、清包工工程4、分包的差额征税5、现场临时建筑一次性抵扣6、进一步增加税务机关专用发票代开点7、不同建筑项目可适用不同计税方法8、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可以全额抵扣9、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实际税负下降3%%引申:1、规范分包管理,用足用好差额征税政策。一般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在服务发生地缴纳增值税,在纳税申报时凭从分包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适应新税制,提高行业专业化程度。突出主业优势,副业适当外包。降低管理成本,取得进项税额抵扣。二、房地产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税制安排1、土地成本差额征税2、预收款按3%预缴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房地产项目完成产权转移后,计算应纳税额并抵减已预缴税款。而原营业税下,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即确认纳税义务并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40%节省资金成本3、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5%%4、按项目选择计税方法36个月5、出租老不动产过渡政策简易计税方法5%6、取得不动产分2年抵扣进项税额从需求上刺激不动产的消费需求,去库存7、甲供工程甲供材不纳入建筑服务计税依据自行采购设备、材料和动力17%营业税税制下设备、材料和动和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11%8、个人二手房交易税费只减不增2年以上住房继续免税5%%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的增值税仍由地税征收,办税资料不变、办税流程不变、办税场所不变,税负略有下降。第二部分几个重要政策的学****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第七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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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