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责任论文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责任论文[摘要]建设工程是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相关资质,由其施工完成的工程必然加大发包人乃至社会公众的风险,甚至关乎千家万户、子孙后代的生命健康安全,而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亦是建筑施工行业历来打击的重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大量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导致的合同无效,为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参与工程施工中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基于此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及发包人主张权利。这一规定成为保护实际施工人合法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又仅在《解释》中出现,没有其他法律规范予以明确,同时这一规定也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大量争议。因此本文试图探讨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范围及其法律保护问题。一、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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