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第二十章专利权的主体
第二十章专利权的主体
知识网络图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人
发明人
申请人
第二十章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完成发明创造的自然人。
第二十章专利权的主体第一节发明人
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有权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
享有专利申请人资格的人享有发明创造支配权。
各衡机制来协调投资人和发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
第二十章专利权的主体第二节申请人
我国的专利申请权归属:
(一)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单位或发明人、设计人对申请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归该单位。
,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第二十章专利权的主体第二节申请人
(三)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申请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申请权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
(四)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对申请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申请权属于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章专利权的主体第二节申请人
(五)申请权可以转让,受让人是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人。
(六)申请权可以继承。申请人死亡后,其依法享有的申请权可以作为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申请权的继承人是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
(七)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自然人和无国籍人,均可以依法向中国申请专利。
第二十章专利权的主体第二节申请人
专利权人可能是专利申请人,也可能是专利受让人。
第二十章专利权的主体第三节专利权人
案例1:如何认定“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案例2:如何认定一项发明是非职务发明
案例3:如何认定“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案例4:如何认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二十章专利权的主体第三节专利权人
案例1:如何认定“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案情摘要:
原告合肥普天机电设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家善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普天公司被告:蒋家善
第二十章专利权的主体第三节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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