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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职工工伤发包方的赔偿责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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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职工工伤发包方的赔偿责任承包方职工工伤发包方的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通常会出现一些单位将建筑工程、采矿等项目发包给另一公司、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而承包方用己方职工完成承包项目。在这中情况下,承包方的职工出现工伤,在承包方没有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发包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我认为,发包方应该与承包方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该规定明确了发包方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管发包方在发包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也不管承包方是否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第二,在承包方没有用人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发包方更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三,关于双方承包合同关系的举证责任。如果让劳动者承担此方面的举证责任无疑是加大其举证责任,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举证责任应该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来承担,即使其拒绝提供双方具有承包合同关系的证据,也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发包方应该基于自己的发包行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赞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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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