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WTO的基本原则及其例外*本章主要内容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第一节非歧视原则又称为不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原则WTO成员方在实施某种优惠或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二)最惠国待遇的形式1、无条件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无条件:一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其他成员方。(欧洲式)有条件:一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其他成员方的优惠、豁免或特权是有条件的,任何第三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受这种优惠、豁免或特权。(美洲式)*比利时家庭补贴案比利时对政府机构购买进口商品征收特别税,但如果该商品的生产国实行与比利时相同的家庭补贴计划,则可以免征特别税。由于挪威和丹麦不实行家庭补贴计划,所以不享受免税。*加拿大汽车案加拿大对进口汽车征收7%的关税,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生产商进口的汽车免征关税。根据规定,获得免税资格的汽车生产商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该汽车生产商在法定的年限内曾在加拿大生产该类汽车;第二,在法定的年限内,在加拿大生产该类汽车的销售值与进口到加拿大的该类汽车的销售总值相比,不得低于一定的比率;第三,该汽车生产商在加拿大生产汽车中本地增值部分必须等于或大于法定年限内在加拿大生产汽车的增值部分。但实际上,只有那些美国或墨西哥在加拿大投资的汽车生产商才有可能满足法律规定的三个条件,从而获得免税待遇。*2、无限制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无限制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不加以任何限制,不仅适用于商品进出口关税及其征收手续、方法、也适用于移民、投资、商标和专利等各个方面。有限制将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限制在经济贸易关系的某些领域,只能在规定范围内适用,在此范围外则不适用。*3、互惠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互惠双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是相互的、同样的,若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优惠待遇,那么,它也可以从受惠国得到同样的待遇。非互惠一成员方有义务给予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而无权从对方享有最惠国待遇,即最惠国待遇的单方面给予。*(三)最惠国待遇要点(1)自动性(2)同一性(3)互惠性(4)原产于(5)普遍性:普遍适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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