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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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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共七章 63条一、总则第1-4条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5-19条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20-34条四、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鉴定第35-45条五、医疗事故的赔偿第46-52条六、罚则第53-59条七、附则第60-63条目录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为了将医疗事故处理的关键环节――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真正落到实处卫生部于2002年8月6日颁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该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4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5(一)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事故是行为人在履行职责的时间过程中,客观上发生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事故的结果。6(二)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已进行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各类医务人员。为何医疗机构成了医疗事故的主体?原因是医疗机构是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并且现代医学的发展已经不再是个体行为,需要整体协作。需要注意的是,类似医院的洗衣房、营养食堂、车队等都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7(三)必须有医疗活动中的过失 并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事故的的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过失:是指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病员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作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导致危害后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判断上和行为的失误,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8作为和不作为医疗事故中的过失,表现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或惯例公认必须禁止的行为,而行为人无视这些规章制度以积极作为的形式去实施自己的错误行为。如做无指征或有禁忌的手术、侵入性检查等,导致发生不良后果。不作为:是指岗位责任制规定或公认惯例应该以积极作为的形式去履行职责义务,而行为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如对危重病人推诿拒治,或擅离职守等,致使病员发生不良后果。9(四)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损害结果行为人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是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的标准。如果危害后果没有达到法定标准规定的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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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