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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养老合同(精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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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自费养老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兹为养老事宜,双方同意依本契约条款履行并签立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提供坐落于县(市)路段巷弄号楼室,约坪之人房暨第九条所定之服务,乙方依第三条所定收费标准缴费进住使用。第二条本契约期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条乙方同意缴纳保证金、养老费,其数额及缴费方式如下: 一、保证金: 乙方应于订立契约时,一次缴足相当于个月养老费之保证金人民币(以下同)元整。乙方欠缴养老费或其它费用,或对甲方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甲方得定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缴纳,逾期仍不缴纳者,甲方得于保证金内扣抵,其不足数乙方仍应依第六条补足。二、养老费: 每月元整,乙方最迟应于进住之日依当月进住日数缴纳,并于嗣后每月日按月缴纳。本款养老费,包括膳食费、住宿费、服务费、维护费等惟不含第五条所应自行负担费用,其计费数额及内容如下: (1)膳食费: 每月元,含每日早、中、晚三餐暨节庆加菜。(2)住宿费: 每月元,由甲方提供第一条所示之房间。(3)服务费: 每月元,依第九条规定应由甲方提供服务之费用。(4)维护费: 每月元,用供房舍、电器、车辆、医疗器材等设备之维护。第四条甲方得依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逾一定幅度时,甲方得比照调整收费,但以消费者物价指数自原收费标准订定日起上涨超过百分之时始得为之。调整收费后,消费者物价指数再度上涨超过百分之时,亦同。甲方得依消费者物价指数下跌逾一定幅度时,甲方应比照调整收费,但以消费者物价指数自原收费标准订定日起下跌超过百分之时始得为之。调整收费后,消费者物价指数再度下跌超过百分之时,亦同。第五条乙方应自行负担下列费用: 一、个人被服、日用品、营养品、纸尿裤等消耗品。二、经甲方许可配置之私用电器之电费。三、私用电话之装机费及通话费。四、送外就医或住院期间所需医疗费用及雇请看护人员之费用。五、其它应由乙方个人原因而生之费用。第六条保证金扣抵达二分之一时,甲方得定一个月以内之期限通知乙方补足。乙方逾期仍不补足者,甲方得终止契约。第七条乙方外出或其它正当理由而于院外生活、经办妥甲方所规定之手续者,得请求无息退还一定比例之膳食费。第八条乙方应于契约生效日起十五日内进住。逾期仍未进住者,甲方得终止契约,并将乙方已缴费用无息退还。甲方因应乙方之特殊请求而为进住之购置后,依前项终止契约所生之损害,得请求乙方赔偿。第九条甲方提供下列服务: 一、生活服务: 膳食、被服洗涤、居住环境整理、联系亲友等日常生活事项或其它福利服务。二、休闲服务: 书报、杂志、电视、电影、音乐。宗教信仰、庆生会、社团活动。户外活动、旅游踏青、参观访问。(视情形另计费用)其它有益老人身心健康之活动。(视情形另计费用) 三、咨询服务: 心理卫生之谘商、协谈及座谈。医疗保健之指导、问答及演讲。前项所定服务之内容详如附件。乙方于缔约时,如有医疗资料记载医嘱事项,得提供甲方为必要之照顾。第十条乙方发生急、重病或其它紧急意外事故时,甲方应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即通知紧急联络人,如有必要并应即刻送医治疗。甲方违背前项义务,致使乙方受有实际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乙方就紧急事故、伤病处理或其它必要之养老事项之通知,指定为紧急联络人。紧急联络人,就前项所定事项负有妥善处理之义务,并指定县(市)路段巷弄号楼为甲方通知之处所。紧急联络人经甲方通知后未及时处理或甲方依上开紧急联络处所、电话或传真而无法联络者,甲方得依当时情形为必要之处置,紧急联络人、乙方或其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或请求损害赔偿。紧急联络处所、电话或传真如有变更,乙方或紧急联络人未即告知甲方,致甲方无法联络者,亦同。但甲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者不在此限。第十二条乙方擅自变更使用甲方所提供之设施者,甲方得径行回复或为其它必要之处置。因此所生费用或其它损害,甲方得检附单据于乙方缴纳之保证金内扣抵。乙方经甲方同意变更使用其所提供之设施,或另行增设新设施其费用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且该等经变更或新增之设施于契约期满或终止时,甲方得为必要之处置,乙方不得拆除及请求赔偿。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应先予制止,无效后再予终止契约: 一、订立契约时,以诈术使甲方误信其符合进住条件,或为其它虚伪之意思表示,使甲方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二、患有精神病、法定传染病,或其它健康状况改变,或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致不符合进住条件者。但甲方于契约终止后,经乙方或其家属、紧急联络人、连带保证人请求者,应协助转送乙方至其它机构养护或医疗。三、擅自让与他人住用者。四、违反甲方规定留宿亲友,经警告三次仍不改善者。五、无正当理由而于院外生活连续达两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空置寝室累积达三个月者。六、故意毁损甲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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