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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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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管理办法(试行)作者:安宁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09-12-0116:02: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宁山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屮因被执行主体确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导致案件依法终结,但中请执行的口然人生活极度困难及刑事被害人特殊困难所需要进行的必要救助。第三条救助金的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建立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稳定、长效的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特定的救助对象进行救助,资金构成由政府财政预算和社会捐赠相结合,对于救助金要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专款专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管理,法院参与。第二章救助金的设立、来源及救助对象第四条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市民政局设立专账进行管理。第五条救助金的来源构成如下:(一) 政府拨付的启动资金;(二) 每年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三) 各级民政部门的专项救济款;(四) 社会各界定向捐赠资金;(五) 救助金孳息及孳息物。第六条救助的对彖为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而依法终结的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三养”(抚养、扶养、赡养)等案件的中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对象必须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一) 在安宁市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二) 年老、年幼且无生活来源的;(三) 伤残、患严重疾病且无生活来源的;(四) 因自然灾害造***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五) 具有其他特殊情形造成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第三章救助的内容及标准第七条救助管理办法实行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以及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机制,属J:对特殊情况的特殊救助。第八条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亨受低保待遇。第九条已经纳入城乡低保的救助对象,凡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亨受低保待遇。第十条对于已经亨受城乡低保,或经其他社会救济渠道进行了救济,但仍不足以解决问题,特别是因伤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救助对彖,可以申请救助金。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实行一次性救助:(-)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害人给予1()0()元以内的困难生活救助;其屮对生活特别困难且丧失生活能力的受害人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困难生活救助。(-)对人身损害赔偿、雇员受损及“三养"等案件的申请人给予200()元以内的困难生活救助;其屮对生活特别困难且丧失生活能力的申请人给予2000元至5000元的困难生活救助。特殊情况需要超过限额的,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意见,报市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第四章救助程序第十二条申请救助应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书面申请,并附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证明其生活困难的相关材料。暂住本市的申请人由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提供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并附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生活状况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申请领取救助金,应当由申请人亲自办理;申请人亲自办理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成年家展办理,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申请书、申请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材料、申请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十四条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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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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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