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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放火行为应定何罪探讨与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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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放火行为应定何罪探讨与研究.doc本案放火行为应定何罪?案情:2004年6刀,犯罪嫌疑人黃某为争夺情妇,与被害人产生过节,为泄私愤,将被害人赶走,其于某日深夜窜至对方承包的造纸厂内,用打火机点燃厂内的草纸,致使他人的厂房、造纸设备、原料及成品纸及生活用品等财产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余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黃某的行为涉嫌放火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研究该案的性质吋,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放火罪,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使用放火的手段,致使公私财物受到损失,其行为已危害了公共安全;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是采取放火的手段,直接针对被害人的财物,且造成了被害人的财物损失;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是要通过使被害人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从而将被害人赶走,放火是为达到其H的的手段。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我们都知道。放火罪是属于刑法屮“危害公共安全罪”大类的严重刑事犯罪,构成此罪的显著特征,必须是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一个行为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物安全。通过对本案的审查,从犯罪主观上看,黄某的动机是为了使自己能继续和情妇保持不正当关系,报复他人,而其H的就是烧毁他人的造纸厂房,将“情敌”撵走;从犯罪客观上看,黄某虽然实施了放火烧毁纸厂的行为,并也造成了他人1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但通过勘查现场环境,发现被烧毁的厂房位置偏僻,周围没有其他房屋和财产,离厂房最近的房屋也在20米外;从客体上看,黄某放火的行为是烧毁了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和原料、成詁纸等物品,但未造成重大损失。通过以上情况的分析,笔者认为尽管黄某的实施了放火烧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并未威胁到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使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并未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故不应当定放火罪。那么对于黄某的行为是该认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还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呢?进一步分析全案我们可以看出,在本案屮,黄某是在一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从而将被害人撵走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一个放火破坏财物的行为。其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是被害人所有的财物,而且不是一•般的财物,是用于制造纸张的厂房、机器设备和产品,可以说是特殊的财物。因为他不仅毁坏了被害人的生活用站,而且毁坏了被害人直接用于生产的财物,其结果导致的将是纸厂不能或无法正常生产,被害人将不得不离开。通过以上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黄某在将被害人撵走的主观故意支配下,采取放火的手段,烧毁了被害人的厂房、机器设备,造成被害人不能正常生产,而结果也是被害人终因厂房、机器设备被毁而离开了。黄某的这一行为,不仅是毁坏了财物,而更严重地是破坏了合法生产经营秩序。所以,笔者认为,黄某的行为更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特征。从构成要件上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基本相同,而主要区别之处就在于其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一般的公私财产权利,而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则是生产经营秩序。因此,笔者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就形成了一•种一•般罪名和特殊罪名的关系,而破坏生产经营罪较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特殊罪名,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适用原则,如果犯罪行为在侵害公私财产权利的同时破坏了生产经营秩序,就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来定罪量刑。与此同时,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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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