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之探讨.doc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之探讨一、“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対研究合同诈骗罪的意义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又称之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段”、“非法占有目的形成时间”、“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范围”、“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点”。研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量刑轻重有着非制重耍的意义。(一) 有利于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合理分类根据合理的标准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类,是研究和运用非法占有目的的需要。所谓合理,就是具有某种法律意义。比如: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阶段包括事前故意(事实行为之前)、事中故意(事实行为过程之中)、“事后故意”(事实行为过程后期)。[1]也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及其产生的吋间是确定合同具有诈骗性还是合法的标准”[2]上述种种有关非法占有冃的产生的时间说法足以证实将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存在于不同阶段而进行分类是有利于深入探讨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也有利于全面发现和运用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日的的特征。(二) 有利于澄清对“合同诈骗犯罪能否山间接故意构成”的争论。所谓的"合同诈骗犯罪能山间接故意构成”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合同诈骗犯罪当中,行为人对自C行为性质、后果不但认识,而口希望、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符合直接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两个特征。(三) 有利于准确定罪。首先,在区分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与侵占罪吋,研究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显得意义重大。有的学者通过对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特点之研究,提出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与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3]有司法人员结合案例认为’‘而诈骗、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则产生于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往往产生于合法占有行为之后”。[4]对・“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颇有研究的陈増宝则认为,“既然侵占罪是将自l2持有的他人财物转归C有,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可能产生在持有他人财物之前;而诈骗罪、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在持有、控制他人财物之前”。[5]其次是区分罪与非罪方而。-•般而言,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但是山于立法不完善等原因,有些行为却不能依法予以刑事追究。如我国目前在没有规定“侵犯债权罪”的情况下,有些行为人在掌握控制他人的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能按一般的经济纠纷來处理。(四)有利于合理量刑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吋间Z迟早,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而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则是最刑的根据Z一。刑法对事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规定的刑罚比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普遍要重。如诈骗罪、盗窃罪显然比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等耍重。反映了立法者对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不同而对犯罪所具有的不同态度。为我们认识与运用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量刑意义提供了佐证。就同一类犯罪,在具体量刑实践中,若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先,则可以对其酌情从重;若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后,则可酌情从轻。在合同诈骗罪中,对于在签订合同Z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Z犯罪行为处罚要重;在签订合同Z后的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行为处罚要轻。二"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在合同诈骗罪中的表现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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