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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干部“涉土”犯罪的定性分析与思考 刑法论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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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干部“涉土”犯罪的定性分析与思考_刑法论文.doc对村干部“涉土”犯罪的定性分析与思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大量土地被征用,许多行政村获得了数额巨大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此笔款项系失地农民未来的生存和发展的依托和希望。如何管理和使用好这笔群众的“生存钱”和“发展钱”,事关广大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投资途径,加上制度和监管上的漏洞,土地征收款成了一些“村官”争抢的“唐僧肉”。并由此引发了司法适用上的困惑,虽然,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屈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立法解释的形式把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种行政管理工作”,包含“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纳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S这一解释的出台,使得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身份有了一定的明晰。但在司法实践屮,由于征地补偿费的构成不同、流转过程阶段的不同,其资金属性亦不相同。再加上村干部在征地补偿费流转的各个阶段其工作性质、主体身份可能发生变化,这些使得村干部在涉嫌土地征收补偿费犯罪的认定上存在分歧,是构成***罪和挪用***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和挪川资金罪?这些又再次引发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论争。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也关系到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管辖。观点桀理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是涉及到对农村“十-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的案件,就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笫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纽•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一)……(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刚匕,对于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非法占冇、侵吞、挪用而构成犯罪的,一律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论,故而构成***罪或是挪用***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不能简单的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笫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字面去理解,而应按照十•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与分配情况来划分案件的性质。第三种意见认为,确认案件性质的关键是确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的阶段及款项的性质,前面两种意见只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片面理解。第四种意见认为,案件性质的确认确实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的阶段及款项性质有关,但问题的关键还在于确认对款项的管理是屈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T作,还是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认真分析以上儿种意见,可以看出,他们是从不同角度来分析案件的性质的。第一种意见是把问题简单化,单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出发,机械的理解立法规定,而未领会立法解释的精神。实践操作屮,十•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问题错综复杂,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构成不同、流转过程阶段不同,其资金属性亦不同。还有村干部在征地补偿费支付过程的不同阶段,其工作性质、主体身份可能变化。正因为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出台后,并未平息村干部在涉嫌土地征收补偿费犯罪的认定上的争论。第二种意见看到了十-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和分配阶段对案件定性的影响,确实,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由于构成不同,在支付和分配前后其资金属性亦会不同。这是从犯罪对彖角度进行的论证。第三种意见提出十•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这个阶段对款项的性质的影响,亦即村干部在涉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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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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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