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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否构成贪污罪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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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否构成贪污罪探讨与研究.doc此案是否构成***罪易某于1996年开始担任县邮电局副局长,1997年12月,由该邮电局与职工共同投资开办了一个股份制企业“通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开发公司”)o1998年9月,邮电局改制分营,成立电信局与邮政局,并对有关资产、帐务进行分割,包括对开发公司的帐、物也一并进行了分割,至1999年12月,分营工作结束,但开发公司的负责人将帐务上一笔31万元的款项没有列入资产清单,被隐瞒下来。分营后,易某担任电信局副局长,分管业务,张某担任开发公司董事长。2000年5月,张某向电信局局长王某、副局长孙某及易某汇报,告之他们开发公司帐上有31万元被隐瞒的事实,并提议这钱现在可以分掉,王某表示同意,并让张某具体拿分配方案,孙某及易某均未作反对。随后,张某即从银行将钱取出,分给王某、孙某、易某各2万元,,后张某又将余款10万元存入银行。2000年6月,原开发公司职工刘某问张某分家时31万元款的情况,张某即向王某作了汇报,并告Z王某上次钱还剩下10万元,提出这次在小范I韦I处理,王某表示同意,仍叫张某拿方案,并要张某与分管领导孙某商议,后王某、孙某与张某一起研究决定在小范围内分掉此款,王某得2万元,,余款被张某、刘某等人分掉。此时易某在外出差,回来后张某送给易某2万元,并告Z易某这是上次分剩下的钱,王局长同意分的。后因刘某涉嫌挪用***,牵出木案。检察机关在向法院起诉时,只认定王某、孙某与易某第二次分得的钱构成***罪,对第一次分钱未作犯罪认定,对张某等人作另案起诉。本案在案件定性及易某是否构成犯罪上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王某、孙某与易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罪;在认为构成***罪上,对易某是否构成犯罪上,又存在两种意见,j是认为易某构成***罪,系共犯,另一种意见认为易某不构成犯罪。持构成私分国有资产邪的观点认为,原邮电局系国有企业单位,其资产应为国有资产,王某等人违反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不列入正常的财务帐F1,且在资产分营清算时故意隐瞒不报,将该资产截留,后又以单位名义将这些资产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特征,王某、孙某、易某及张某应构成此罪。持构成***罪的观点认为,被隐瞒的资产系股份制企业的资产,其性质不屈于纯粹的国有资产,其屮也有包括王某等人在内的股份,因此王某等人的行为并非是私分国有资产,而应是采取秘密手段占有公司资产,更符合***罪的特征,王某、孙某与易某等人共同协商决定此行为,应作为共犯处理。而认为易某不构成犯罪的观点认为,***罪是故意犯罪,易某虽然参与并同意了31万元的分配,但在研究31万元吋并未决定再留下10万元作二次分配,之所以形成二次分配的事实,实系张某一人从屮所为,易某包括作为一把手的王某对此均不知情,而且在第二次分配时易某不在,并未参与第二次的分配研究,只是在其回来后,张某送给了易某2万元,应该说作为易某对这2万元既无占有的H的,更无占有的方法和手段,其行为不符合***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易某在此案小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最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根据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耍件,构成此罪的客体要件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客观方面是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经个人,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以单位名义是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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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