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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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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2007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得建设、养护与管理,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路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得规划、建设、养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就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得县道、乡道与村道。第三条农村公路得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全面规划、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建养并重、保障畅通得原则。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就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得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得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主管部门得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得建设与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与日常养护得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得建设与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得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得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得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她影响公路安全得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与控告。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与拦截车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得实际编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与其她方式得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与省制定得农村公路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得农村公路规划。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得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得,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农村公路渡口以及客运站场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同步建设。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与扩建。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与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得,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与其她符合招标条件得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并依法进行招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并采用“一事一议”得方式筹资筹劳得村道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县道建设项目得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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