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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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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doc附件1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一、 行政许可内容在深圳筹设、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中心、培训学校、培训学院等)。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第十一条。三、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 行政许可条件(一) 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和我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及安全规定。依据:《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2006年10月27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九条。(二) 培训机构名称符合以下规定:教育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域名称+字号+培训中心(学校、学院等)。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教育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教育机构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名称前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筹设培训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设)”字样。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职〔2001〕60号附件1)第十二条。(三) 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培训学院配备具有本科学历、高级职称的专职院长和副院长。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01〕60号附件3)第三条;《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粤教职〔2002〕2号)第五条。(四)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学院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20人;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培训学院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0%,培训学院每个专业至少配备高级职称专任教师2人,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培训机构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不低于50%。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四条;《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六条。(五) 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培训中心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不少于400平方米;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培训学院有独立校园,其占地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000平方米。租赁校园、校舍的,培训中心与培训学校租赁期不少于3年;培训学院不少于10年。培训机构的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楼层不高于5层,培训对象全为小学生的不高于4层。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五条;《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八条;《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计标[1986]2618号)(六) 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设施、设备。培训中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培训学校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1万册。培训学院与培训学校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五条;《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八条。(七) 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中心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培训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培训学院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培训学院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举办者必须在审批机关监督下向所办培训学院足额划拨开办资金。以货币出资的,须先将出资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学院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在受理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证明,货币出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以实物出资的,在受理前须依法评估作价,提供财物清单;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在受理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总额的20%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七条;《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九条。(八) 教育培训机构的分教点,按不低于培训中心设置标准设置。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八条。(九) 有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青少年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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