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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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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职责,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的指导,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兑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货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本指引所称***是指伪造和变造的货币。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担的反假货币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反假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二)堵截、收缴流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三)做好货币现钞处理设备日常管理和升级,防止***误收误付;(四)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防假识假的能力;(五)确保现金从业人员学****并具备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六)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犯罪活动。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职能部门负责所属机构及网点反假货币工作的部署、指导与落实。第二章日常防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完善现金业务操作流程。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付出的货币进行全额清分,防止误收误付***。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程监控货币收付、货币清点整理、自助设备加钞、清机等业务。监控资料应清晰完整,监控资料存储时间应满足检查管理需要。第九条对收付过程中机具报警的钞票,应进行人工最终鉴别。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反假货币服务设施,在营业网点配备以下资料和设备:(一)本单位及当地货币投诉;(二)符合质量标准的点验钞机;(三)货币宣传资料。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涉***投诉,并记录备案。第三章业务培训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展反假货币业务日常培训和集中培训,提高现金从业人员反假货币业务素质,满足反假货币工作需要。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柜面货币收付人员、清分复点人员和相应的货币管理人员纳入反假货币业务培训围。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业务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识别技能培训。理论培训包括货币的基础常识、防伪技术和防伪手段,***的制作手法、制作特点和识别方法,反假货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反假货币工作机制和工作形势等。***识别技能培训包括识别***和辨别伪造、变造特征。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组织柜面货币收付人员、清分复点人员和相应的货币管理人员参加并通过反假货币业务考试;考试轮训周期为3年。在新版货币发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组织培训和考核,做好新版货币发行配套工作。第四章收缴鉴定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履行***收缴义务,规***收缴和鉴定行为,维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收缴***包括柜面收缴***和清分收缴***。柜面收缴***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柜台办理现金业务时发现***进行收缴的行为。清分收缴***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处理中心清分复点现金时发现***进行收缴的行为。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柜面收缴***应按照《中华人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清分收缴***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予以收缴;(二)***装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印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枚)数、冠字、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三)填制《***收缴凭证》。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实物入库(柜、箱)专人管理,确保账实相符。收缴的***应录入反假货币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实物进行整理分类,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解缴***。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授权,可办理货币真伪鉴定业务。办理货币真伪鉴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2名以上、从事现金业务工作2年以上,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货币真伪鉴定专业人员;(二)配备货币分析鉴别仪器;(三)具有固定的货币鉴定场所。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受理货币持有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保存《***收缴凭证》、《货币真伪鉴定书》等相关材料,保存期限5年。第五章***监测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指导下建立***监测反应工作机制,为侦破***案件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选择辖区专业市场集中、现金流量较大的区域所在地的营业网点设立***监测反应站点。第二十七条***监测反应站点负责采集已收缴***、被收缴人身份、采集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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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