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事诉讼送达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本文以目前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为出发点,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现行送达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对送达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立法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诉讼文书一经送达,将产生实体、程序上的效力。由此可见,送达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规范的送达,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必要前提。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尖锐,而送达又耗费了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按照现有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送达所耗费的时间并非是可以延长或扣除审理期限的法定事由。由此导致大量案件因送达时间过长而难以实现高效结案。
一、引发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我国人口流动越来越大,且近几年我市部分地区受民间借贷风波影响,大量债务人外逃避债
很多当事人的户籍住所地、工商登记住所地与其实际所在地并不一致。送达时,法院须先按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进行查找;再按其他当事人提供的地址进行查找;最后须基层组织证明该当事人下落不明,法院才能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而事实上,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经过至少两次甚至多次的“找”。
(二)有的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或逃避承担责任,故意躲避法院的送达
同时受传统厌讼观念影响,有些当事人以为拒绝法院的送达是对对方当事人最有力的抗争。因此在实践中法院送达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受送达人不在其登记的住所地,而通过电话又可以联系到该受送达人,但其就是拒不到法院应诉,也不提供其实际所在地,只以各种借口作搪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有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而该受送达人还往往就公告送达提出异议:法院已经通过电话与其联系过,并不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形,故认为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是违反了程序。
(三)立法的不完善也是导致送达难的原因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对民事诉讼中的送达作了规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专门就邮寄送达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工作一直以来受
“宜粗不宜细”的观念影响,以上规定并未囊括送达中会遭遇的各种状况,甚至部分已有规定也有待进一步明确。稍后笔者会列举相关问题予以综合分析。
客观地说,送达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送达程序是否合乎规范。因送达的不规范极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则可能进一步导致实体的不公正,这势必影响到法院的审判质量和办案效果。最近几年,当事人因对送达程序有质疑而上升到对裁判结果的质疑,甚至上访、闹访的事例并不鲜见。因此,送达的不规范最终撼动的是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笔者认为合法的送达应坚持一下几个原则:(1)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应成为民事送达制度的主要指导原则。(2)参与原则。民事诉讼的参与原则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素之一。参与原则是指当事人能够充分地参与案件纠纷的解决。诉讼文书送达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以主体的身份充分的参与诉讼活动。(3)充分、合理性原则。这是送达诉讼文书的具体标准。送达人员利用规定的送达方式,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当事人进行送达以通知其诉讼,以使当事人尽可
试析民事诉讼送达问题研究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