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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出土5-8世纪租佃契约中的“大比例”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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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出土5-8世纪租佃契约中的“大比例”研究.docx吐鲁番出土5-8世纪租佃契约中的“大比例”研究摘要:契约文书是我国长期使用的一种文书格式,一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种种物权和债权行为,为了防止纠纷,需要用文书形式确定下来,便形成契约文书。在吐鲁番的5-8世纪出土的租佃契约文书中“大比例”一词出现次数很多,如“?/破水旱,?S大比例”,或“风破水旱,随大比例”,那么“大比例”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本文对其进行初步的探究。关键词:吐鲁番文书;契约;“大匕(比)例”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1)03-057-02一、“大比例”与地方惯例吐鲁番文书,指的就是吐鲁番地区出土的古代汉文字写纸,时限大致从四世纪后半叶至八世纪后半叶,即从东晋十六国时期到唐代中期止。吐鲁番文书内容繁多,政治、经济、军事、民间琐事无所不包,在这批吐鲁番文书中有百余件租佃文书,即民间佃人文书,民田出租的租佃契约或称夏田券,显示佃人与田主之间的关系。[1]经过双方自愿签订的租佃契约,有的对田主有利,有的则对承佃人有利。如在这批文书中有一“风破水旱,随大比例”,的相关要求颇为费解,那么究竟什么是“大比例”呢?这个概念可能是当时对调整民事关系的地方惯例的称谓,而且当时的人对这惯例的认可度是相当高的。我国各朝代的实定法偏重于刑事法,但其关于民事法的部分甚少,大率委于民间****惯法****惯法既非人定,其规范自然缺乏固定的形式,乃至因地而异,随时而变。仔细地观察各种“乡规”、“俗例”,可以发现它们往往以浓缩和简炼的形式表现在民间流行的各种****惯语中。这种流行于民间的****惯语,在吐鲁番文书经常出现。以下就对“大匕(比)例”一词进行简单的探讨。二、“大比例”的记载情况在吐鲁番出土的5-8世纪的租佃文书中完整涉及“大匕(比)例”这一概念的,共有12例。三、“大匕例”到底指的是什么那么“大匕(比)例”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对于“大匕例”的含义,《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四册《吐鲁番文书法律文献》中解释为:匕列:当作“比例”。随大比例,即指若遭受自然灾害,随相毗连田亩之收成,相应减纳地租(夏价)。如当年由于灾害减收三成,原租额每亩一斛,则纳七斗。[2]这里是将“比例”一词解释成按比例减纳地租,《康熙字典》“比”字条,解释“比例”的时候引郑注:“已行故事曰比。比,例也”,而《说文解字》卷八,人部“例”字条解释:例,比也。可见在古代“比”和“例”同义,都是指可以做依据的事物,也指数量之间的对比关系。据此,笔者认为,吐鲁番文书中的“大比例”是一种处理意外事件时的惯例。在我国古代是否有减免租赋的事例呢?这方面的记载还是很多的。如建武二十二年,地震,压死者其口赋逋税勿收;安帝元初六年,会稽大役,除田租,口赋;建光元年,郡国被灾甚者,勿收口赋;顺帝永建三年,勿收汉阳田租,口赋;阳嘉元年,勿收冀州更租,口赋。永和三年,金城、陇西地震,被害尤甚者,勿收口赋。[3]在法律方面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呢?据《唐律疏议•户婚律》记载:诸部内有旱涝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者,杖七十。覆检不以实者,与同罪。若致枉而有所徵免,赃重者,坐赃论。疏议曰:旱谓亢阳,涝谓霖霪,霜谓非时以降,雹谓损物为灾,虫煌谓螟螽贼之类。依令: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其应损免者,皆主司合言。[4]这说明封建国家在法律的对广大农民还是保护的,其目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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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