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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不符合法治精神.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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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不符合法治精神3月1日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他认为,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容易导致“舆论审判”,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也不利于司法公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不久即被安排在电视上认罪、悔罪,这一现象在近来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案件侦查过程中时有发生,屡遭诟病。2014年9月24日,作为当年网络“扫黄”行动的重点案件之一,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播***秽物品牟利案侦破过程。电视里,快播公司法人兼总经理王欣,剃光头、穿囚服,面对镜头数度哽咽、认错忏悔。事后,王欣的辩护律师赵志军就提出质疑:“在人刚刚被抓,还没有进行任何证据审查的情况下,就扛着摄像机让他在全国人民面前认错,造成一种‘供认不讳’样子,我认为这种行为不合适。”让嫌犯上电视认罪,一方面可以安抚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情绪,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展示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同时也能起到以案说法、警示震慑的作用。然而,这种做法本身却不符合法治精神。首先,《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让嫌犯上电视认罪的潜意识中已经是认定其有罪,所以才会让其认罪,这显然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其次,一些办案机关为了让嫌犯上电视认罪,往往会对其施加某种压力,或是许以取保释放、从轻处罚等交易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嫌犯很可能做出违背意愿、违背事实的认罪表示。此外,这种方式容易导致“舆论审判”,误导公众认为犯罪嫌疑人就是有罪的,从而给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带来压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是司法的理性回归,有利于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确保案件审判公平公正。就此而言,应该尽快叫停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的做法,这既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捍卫,对嫌疑人人格尊严的尊重,也能给检察院独立审查起诉和法院独立审判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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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aokai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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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