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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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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研究摘要:在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无时无刻不在产生海量数据。收集、分析及整合各类数据虽然能够创造较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但同时也增加了个人信息被侵犯的风险,为个人信息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本文厘清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关联性和差异性,立足于保护现状,从法律层面和其他配套制度层面提出完善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6-0316-02大数据的使用方式是对大量庞杂的碎片化信息进行二次利用,对其进行分析、整合、提纯。被二次利用后的数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个人资料,通过个人的浏览痕迹,可以轻易判断其性别、职业、居住地、消费能力、健康状况、兴趣偏好等隐私性极强的个人信息。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大数据已经成为最基本的信息来源,而隐私问题也将阻碍其发展。一、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第一,二者在客体上具有重叠,许多未公开的个人信息本就属于隐私的范畴。判断个人信息是否具有私密性,采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权利主体是否愿意个人信息被他人知悉,侵权行为是否破坏了其生活安宁。第二,二者在侵害结果上具有竞合性。在“冒凤军诉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等隐私权纠纷案”中,管辖法院就采取了隐私权的保护方法为个人信息的权利人提供救济。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个人信息和隐私之间的关联性将进一步加深。近年来出现的诸如“保单泄漏”、“考研报名信息泄漏”这样的大规模侵权,往往是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多个同质性的事由,给大量的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或安宁权受侵犯。被侵权人数量的巨大性和因果关系链条的复杂结构向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都提出了新的挑战。第二,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差异性,主要表现为权利属性的差异性。首先,隐私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隐私主要体现的是人格利益,侵犯隐私权主要会产生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而个人信息权在性质上属于综合性权利,具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属性。二、,国际上的保护体系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首先,在法律制度方面,欧盟法有2009欧盟“电子隐私指令”修订版和2012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修正草案等。而美国没有一体的数字隐私法,但在金融卫生领域以及儿童保护领域设立了相应法律,对涉及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内容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其次,在配套制度方面,欧盟中的英国和德国均设立了数据保护专员和隐私权保护专门法庭。美国则采取了行业自我规制和个人自主规制相结合的方式。在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主要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2013《信息安全技术――公用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2014《最高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而早在2005年就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但至今仍未出台。不难看出,欧盟和美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无论是从法律制度层面,还是其他配套制度方面,都已经十分完整、技术纯熟。但即便是这样,欧盟和美国还在不断完善制度出现的漏洞,比如欧盟曾经一度质疑现今采取的P3P模式不能有效地对抗信息泄漏,而美国则颁布了《消费者隐私权法案》,以期将侵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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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aokaishui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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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