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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疑难问题ppt.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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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疑难问题*一、如何正确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性问题;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四、关于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问题;主要内容*一、如何正确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合同情形;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情形;3、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签订合同情形;*4、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情形;5、存在总分包的情形;6、个人建筑队或个人合伙签订承包合同情形;7、挂靠承包情形;8、非法转包情形;*9、筹建或临时机构发包工程情形;10、施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情形;*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 或下属机构签订合同情形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民诉法的意见第41条*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情形;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民诉法意见第40条对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界定。*3、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签订合同情形;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诉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参照民诉法意见第52条有关出借业务介绍信、空白合同和银行帐户的规定。*4、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情形;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参照民诉法意见有关合伙的规定。*5、存在总分包的情形;实行总分包办法的建筑工程,如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这是因为依照建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总承包人或分包人应向发包人就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分包人起诉总承包人,则以分包合同主体作诉讼主体,是否列建设单位为第三人,视具体案情而定,看其是否符合无独立求权的第三人的条件。当然,此时如果是违法分包,则有三种情况:如实际施工人仅以分包人为被告,则应依其选择;如实际施工人直接选择发包人为被告,则应当追加分包人为共同被告;如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分包人为共同被告,则也应依其选择。需要明确的是,后两种情况发包人仅需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且,从高法的意见来看,对于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有进一步从严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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