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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面探讨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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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面探讨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三方面探讨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摘要: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至今仍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其适用予以指导或界定,如何认定本罪在司法实践屮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醉酒驾驶案件的情节限制、醉酒的认定标准、醉驾的主观构成要件三方面探讨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关键词:醉酒驾驶情节限制主观耍件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至今仍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其适用予以指导或界定,如何认定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一、醉酒驾驶案件的情节限制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抽象危险犯,不需耍具体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且并未有如“追逐竞驶”那样添加“情节恶劣”对入罪予以限制,导致只耍行为人故意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即既遂。事实上,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但情节轻微的案件确实存在一定比例。如2012年深圳市南山区肖某危险驾驶案中,肖某酒后到地下车库驾驶其车欲交给车库门口的代驾司机,却在收费处与收费员发生争执,随后公安赶到并查获肖某的醉驾行为,经酒精检测,其含量已达到醉驾标准;鹿某醉酒驾驶案件中,其酒后到停车场对其车进行移位,但碰到路边的花盘,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酒精检测,也达到醉驾标准。我国《刑法》第13条有关于出罪的“但书”规定,刑法将醉酒驾驶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在已实施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况下,只能依据“但书”规定予以出罪。而“但书”中“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如何界定,有赖于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危险驾驶案中,“情节显著轻微”可以考虑行为人醉驾的时间、场所、车速、醉酒原因以及行为人血液中的额酒精含量。但列举的方式并未有实际上的操作性,故最佳的方式是由“两高”出具司法解释或者是相关的指导案例对醉驾案件的“情节”予以明确。二、醉酒的认定标准问题醉酒的认定标准,目前我国依据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于2004年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的国家标准。根据该标准,醉酒驾驶的行为是指车辆驾驶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是否构成醉酒驾驶,酒精结果的检测就成为关键。成为问题的是,如2012年深圳南山区孔某某危险驾驶案中,孔某某醉酒驾驶其小汽车在深圳某路段,其车尾与匡某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事后孔某某逃逸,在数天后才被抓获,此吋检测酒精含量已无实际意义。像这种缺失酒精检测结果的情况,只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证据来认定其是否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o在存疑利益归于被告原则下,给司法实践定罪造成一定的困境。因此,笔者认为,为利于规范在酒精检测结果缺失定罪问题,需要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运用刑事推定将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证实醉酒驾驶但缺失酒精检测结果的类型了以书面明确化。可在此种类型下,让行为人当场饮下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间接证据证实的酒量,对其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来认定是否达到醉驾标准。除非行为人确实有证据进行积极的抗辩。三、醉驾的主观构成要件问题抽象危险犯的性质决定了行为人基于主观故意之意思实施客观行为即既遂。而故意的内容为实施犯罪的意思,通常可以置换成对犯罪事实的认识、预见[1]。现实中,很多人在前一天晚上喝酒,出于认识到醉酒后不能驾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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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