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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定罪问题的再探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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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定罪问题的再探讨.doc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定罪问题的再探讨摘要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如何定罪的问题,历来分歧较大,有的主张以主犯性质定罪,有的主张以身份犯性质定罪,导致司法实践中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极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与统一。本文拟通过实践中的一起典型案例剖析几种主流的分歧意见,并结合上述意见提出一种新的定罪标准。关键词主犯实行犯共同犯罪核心法益作者简介:孙高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281-02一、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定罪分歧有这样一起案例:2013年1月份,陈某、郁某、崔某三人到昌盛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收购废钢,再转手卖给亿泰特钢有限公司。为牟取高额利润,三人每次先是将货车底部隔层的水箱注满水称皮重,再借机出厂把水放掉后装废钢称总重,根据两次称重之差骗取废钢。为使诈骗行为顺利实施,陈某等三人串通昌盛公司负责过磅的仓库管理员朱某,并给其好处费,让其允许陈某等人出厂并借机放水,朱某同意。从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陈某、郁某、崔某在朱某的帮助下,采用上述方法多次骗取昌盛公司废钢50余吨,共计价值人民币14万余元。案例中单位内部人员朱某与外部人员陈某等人共同骗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主耍存在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根据主犯的行为性质来定罪,即对四行为人均应以陈某等人的行为性质认定为诈骗罪。此种意见的依据是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Z规定:内外勾结进行***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应按其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根据身份犯的行为性质来定罪,即对四行为人均应以朱某的行为性质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此种意见的依据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之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以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各自的行为性质分别定罪,即对陈某、郁某、崔某认定为诈骗罪,对朱某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此种意见的依据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根据实行犯的行为性质来定罪,即对四行为人均应以陈某、郁某、崔某的行为性质认定为诈骗罪。此种意见的依据是实行犯是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之人,对定罪起关键性作用。二、相关意见的理论缺陷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上述前三种意见,尽管都有一定的理论支撑,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就以“主犯的行为性质”定罪的意见而言存在以下缺陷:第一、刑法中划分主犯的意义在于量刑,而非定罪,若将主犯用于定罪,显然有悖于定罪与量刑的逻辑关系。第二、此意见无法解决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难以区分的情形。例如甲是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其通过申报虚假材料、提供虚假发票等手段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乙是甲对应的农业经济局主管人员,在验收时发现甲提供的材料均系伪造,但鉴于朋友关系,仍为其验收通过,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如按此意见,在该案例中则无法定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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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