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交通肇事罪案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人朱XX的委托,受河南省福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朱XX辩护。我首先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朱XX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一、被告人事发后认罪态度很好,有悔罪的意愿。首先,如实交待案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作的笔录自始至终基本没有变化,为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准确的事实依据。其次,表示认罪并真诚悔罪,事发后被告人多次表示认罪、悔罪,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再次表明了自己的上述态度,应当是真诚可信的。第三,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二、积极主动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愿意倾家荡产也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原谅,使该案件的社会负面影响降到了最低。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积极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向受害家属作民事赔偿,赔偿不仅是足额赔偿,而且是超额赔偿。使受害者家里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从精神上得到安慰。辩护人认为用“很好”来概括并不为过。从一开始找被告人了解情况,直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三、从法律上,被告人有以下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应当从轻量刑。被告人此前没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也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此次交通事故的起因应当归咎为被告人疏于履行文明驾驶和安全驾驶的义务所致,被告主观违法状态不严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文)精神,应当从轻量刑。(二)对被害人家庭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应当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从开庭到现在,我一直感觉到法庭上充满的伤心气息。由于违章驾驶,一个生命在转瞬间逝去了,留给家庭和朋友的是深深的悲痛,我在此向受害人家属和朋友表示深深的歉意。在我会见朱XX的过程中,他不止一次的表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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